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无)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建设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无)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
研究提出我县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及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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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扶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扶贫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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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汇总扶贫工作要点,组织编写扶贫开发年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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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昌江县新阶段定点帮扶和干部驻村扶贫、新形势下实施“雨露计划”及深化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等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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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联系县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指导全县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
负责革命老区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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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全县革命老区建设规划,提出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革命老区建设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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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革命老区规划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审核乡镇上报备案的革命老区建设项目,检查、监督革命老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老区项目实施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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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全县老区资金转移支付政策、使用计划、分配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及组织实施年度老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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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协调拟定县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指导扶贫、革命老区建设项目的实施 |
协调拟定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县扶贫开发项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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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建立产业扶贫到户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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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完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机制,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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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扶贫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协调行业扶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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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和组织开展扶贫开发考核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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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贫困地区整村推进、扶贫搬迁和特殊类型贫困片区扶贫工作,协调贫困地区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扶贫项目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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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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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活动,协调组织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定点扶贫工作;联系省国家机关和企业帮扶挂沟贫困村扶贫开发工作 |
协调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开发的有关工作,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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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县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开展定点扶贫工作;联系省国家机关和企业帮扶挂沟贫困村扶贫工作指导县各单位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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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社会扶贫工作相关文件,提出社会扶贫政策建议;承担全县社会扶贫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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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定全县定点联手扶贫工作的检查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
拟定并组织协调全县定点扶贫工作检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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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
承担扶贫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贫困识别(建档立卡)和扶贫开发动态监测、整村推进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工作,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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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有关扶贫的县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
组织开展社会扶贫表彰等社会扶贫活动;组织开展有关扶贫的县际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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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定全县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和干部扶贫开发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
制定全县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和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贫困地区农民技术培训、科技推广及劳动力就业促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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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雨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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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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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组织推动金融扶贫创新及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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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旅游扶贫试点及贫困村开展互助资金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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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农村残疾人扶贫、农村妇女扶贫、卫生和计划生育扶贫工作 |
二、职责边界表(无)
三、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建设监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1、监督检查对象
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经审批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建设项目。
本制度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事务,由中央财政安排和省、县级配套的补助资金。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指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包括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和乡村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
2、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申请程序,项目库建设情况,项目计划审批、备案、变更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执行落实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及项目计划实施进度等。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在次年第二季度组织联合检查组对资金项目进行终期检查和绩效评价。
4、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对项目备案进行核实,中期对项目计划执行落实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期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5、监督检查措施
县财政部门和县扶贫部门应当对资金使用规范、项目管理效益好的乡镇,相应加大支持力度;对于资金使用、项目管理混乱的乡镇,相应扣减其项目资金安排。
对于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绩效得分低于75分(含75分)且排名后3位的乡镇,扣减当年增量补助资金,并将扣减资金奖励给得分高于85分(含85分)且排名前3位的乡镇。
奖励资金的分配按照绩效得分高于85分(含85分)且排名前3位的乡镇各自绩效得分情况确定。
县财政、扶贫部门对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违纪违规的乡镇,应当根据违纪违规情况,相应扣减本年度有关乡镇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存量补助资金,对于扣减的存量补助资金的分配,参照上述奖励资金方法分配。
6、监督检查处理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的开支。
(一)凡违反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扣减下年度等额违规资金,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二)凡在项目申报、审批、实施、检查、验收或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虚假询价、人为抬高底价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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