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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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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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46902600 WJ-QT-0001 |
定价目录事项审批 |
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
县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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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收费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 ——20条;《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 |
县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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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条款: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 《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自2002年3月1日起实行,条款:第七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于2010年8月31日颁布,条款:第二条);《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 |
县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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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有关审批事项的价格、收费政策文件。 |
县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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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十九条、二十条;《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9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住宿费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
县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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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县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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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县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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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琼府〔2008〕58号] ;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琼发改〔2008〕1419号] ;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 |
县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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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 |
县物价局 |
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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