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无)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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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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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县价格、收费及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
拟定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规定,提出政府分级管理价格的范围、原则和作价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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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权限内、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监督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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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实施全县价格分析、监测、预警和监控、负责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提出年度价格水平调控目标; |
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与监管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价格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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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价格形势分析,分析市场价格变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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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法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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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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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数据的定期采集、处理、汇总、分析和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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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会同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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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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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定价目录,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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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价格改革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改革和价格调研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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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省政府价格收费管理目录,制定和调整市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中介收费标准、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的收费标准。 |
牵头制定和调整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全县行政事业性收收费管理的有关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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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组织抽查收费单位相关收费工作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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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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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罚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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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进行价格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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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全县市场价格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市场价格的调查,处理价格垄断、哄抬物价、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案件。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环境 |
组织实施县有关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定全县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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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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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价格行政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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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综合管理价格投诉举报,查处和纠正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和违规行为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投诉、举报及信访工作制度,按分工管辖,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及信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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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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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行政调解,化解价格矛盾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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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扣押、没收、追缴等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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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协调处理价格、收费矛盾纠纷。 |
制定我县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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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重要、特殊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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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价格评估、价格鉴证、价格认证、价格信息服务和价格信用建设等工作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司法、行政领域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和价格咨询、价格信用认证以及价格管理事务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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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涉纪、涉税价格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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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价格认证工作的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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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价格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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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县范围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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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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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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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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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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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路客运价格 |
县交通局 |
牵头制定我县公路客运价格及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条款: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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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 |
配合制定我县公路客运价格及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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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殡葬基本服务费 |
县民政局 |
牵头制定我县殡葬基本服务费 |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条款: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243号,自2012年12月12日起实行,条款:第十七条);《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自2012年3月22日起实行,条款:第一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57号,于2011年9月13日发文,条款:第三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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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 |
配合制定我县殡葬基本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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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初审) |
县水务局 |
牵头制定我县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价格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琼府〔2008〕58号]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琼发改〔2008〕1419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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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 |
配合制定我县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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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 |
县教育局 |
牵头制定我县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 |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条款: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条款:第三十五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自2005年04月02日起施行,条款:第三十五条);《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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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 |
配合制定我县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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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初审) |
县城管局 |
牵头制定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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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 |
配合制定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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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
天然气公司 |
牵头制定我县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有关审批的价格资料、事项的价格、收费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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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 |
配合制定我县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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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镇(乡)自来水价格 |
自来水公司 |
牵头制定我县城镇(乡)自来水价格 |
1.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条款: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2.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项);3.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2006年11月8日颁发,条款:第三条第三款);4. 《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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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 |
配合制定我县城镇(乡)自来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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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 |
县物价局 |
牵头制定我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 |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条款: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自2002年3月1日起实行,条款:第七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于2010年8月31日颁布,条款:第二条);《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府〔2015〕89号)。有关审批事项的价格、收费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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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配合制定我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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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管局 |
配合制定我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价格和租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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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无)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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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民生价格信息公布 |
建立全县民生价格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价格权益。 |
昌江县物价局 |
26698881 |
2 |
价格政策宣传 |
通过网络信息、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日常价格监管、价格举报、价格服务等工作,对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调控监管、重大价格改革、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昌江县物价局 |
26698881 |
3 |
接受价费信息咨询 |
接受社会公众各类价费咨询,耐心解读已出台价费政策和信息。 |
昌江县物价局 |
26698881 |
4 |
12358价格举报热线 |
受理社会公众各类价费投诉、举报、咨询。 |
昌江县物价检查所 |
26698883 |
5 |
受理价费问题咨询 |
1、 受理社会公众各类价费疑问和咨询;2、 拟定处理意见,报领导批示,送相关部门处理;3、 通过网站反馈处理结果。 |
昌江县物价局 |
26698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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