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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招徕旅游者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5 10:5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WJ-CF-0009

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招徕旅游者的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2011114日颁布)第十三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根据不同旅游产品及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旅游组接团价格,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第十九条  旅游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低于旅游成本招徕旅游者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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