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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2 15:2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WJ-CF-0004

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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