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年12月4日修订)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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