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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15:4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WJ-CF-0006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71229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2010124日修订)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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