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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景点团体票价优惠高于规定幅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16:0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WJ-CF-0007

景区景点团体票价优惠高于规定幅度的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2011114日颁布)第七条第三款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出售的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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