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W-JC-0005
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 年 第 11 号)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