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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7-28 15:06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W-JC-0012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307号)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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