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W-JC-0004
美容美发业监督管理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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