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W-JC-0001
家电维修业监督管理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年第7号)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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