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902600SW-CF-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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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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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34号)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下列规定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登记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四)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三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注:成品油经营有关许可及初审由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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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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