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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8 14:49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W-CF-0001

对不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

 

《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七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征收,国家另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二)水泥使用量在5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三)省外进入的袋装水泥,凡未在其产地缴纳专项资金的,按每吨1元标准补征。第十七条:不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拒不缴纳的,除如数追缴外,并处以应当缴纳数额10%以内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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