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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能耗监测端系统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6:5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X-CF-0004

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能耗监测端系统的处罚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未建立能耗监测端系统,向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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