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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7:0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X-CF-0007

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的处罚

 

《海南节能监察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三)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

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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