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X-CF-0007
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的处罚
《海南节能监察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三)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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