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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7:0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X-CF-001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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