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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1 17:1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X-CF-0017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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