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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19 17:4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GX-XK-0002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审批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

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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