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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登记类)

发布时间:2016-07-19 17:4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46902600GX-XK-00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登记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第七条  节能登记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市、县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节能登记项目的节能登记和审查。
4、《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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