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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1:0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LY-CF-0069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法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昌江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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