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46902600LY-XK-000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法律】《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实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一)征收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收或者占用林地超过以上面积的,依法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征收或者占用林地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三十一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超过2公顷不足2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征收、占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被征收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占用林地申请。 |
昌江县林业局 | 永久征占用林地由县林业局初审,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由县林业局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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