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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5 11:38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下放和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对检疫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三)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权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林业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林业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2

规划、指导全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工作。

规划、指导全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

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工作

3

负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负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4

负责全县林业产业化建设(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和林产品加工及林产品市场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指导花卉产业的发展

负责全县林业产业化建设(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

负责全县林产品加工及林产品市场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

指导花卉产业的发展

5

负责组织全县森林资源监测和统计,规划、管理全县森林的分类及分类经营工作

负责组织全县森林资源监测

统计,规划、管理全县森林的分类及分类经营工作

6

负责管理县、省划拨的林业资金,并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充分提高林业资金的使用效益

负责管理县、省划拨的林业资金,并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充分提高林业资金的使用效益

7

按规定负责全县锯木厂、木材加工厂、家具厂等木材类工厂企业的发证工作,并规范其经营行为,使其合法经营。

按规定负责全县锯木厂、木材加工厂、家具厂等木材类工厂企业的发证工作,并规范其经营行为,使其合法经营。

8

参与省林业工作对外交流的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协调全县林业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参与省林业工作对外交流的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组织协调全县林业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9

负责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全县林业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负责指导全县林业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组织全县林业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10

检查指导全县各乡镇林业发展工作,促进全县绿化工作。

检查指导全县各乡镇林业发展工作,促进全县绿化工作。

11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

12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野生动物管理

县林业局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1]125号,鳄鱼归海洋渔业厅管理。其他龟类(两栖类)动物未明确。

黄某申请驯养繁殖CITES附录Ⅱ物种钻纹龟(Malaclemys terrapin),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生境,也有水生生境,且为外来物种,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列,因而无法明确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还是水生野生动物,无法确定其主管部门。类似的物种还有两栖类和部分爬行类物种。根据海南省政府会议纪要,鳄鱼归海洋渔业厅审批。其他龟类动物(两栖类动物如何界定水生与陆生,国家未明确界定)未明确,所以存在交叉。

县海渔局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2

植物检疫

县林业局

负责实施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的检疫,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

一辆装载有各种品种的花卉、种苗在某地行驶中被查获,发现没有办理相关检疫手续。随后农业、林业都按各自权限进行检疫、补检,并作相关处罚。对综合性种苗花卉市场,当地农业检疫、林业检疫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省植保站和省森防站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等问题积累经验。

县农业局

负责实施包括粮、棉、油、麻、 桑、茶、菜、烟、果(干果除 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 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 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的检疫,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管

县交通局

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

3

县林业局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方案设计、防治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协调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

县财政局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扶持资金的筹措,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县工信局

组织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大技术难题的联合科研攻关;支持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县电力部门

监督电力相关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监督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单位,架设电力设施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 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监督电力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县文体局

监督广电网络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必须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监督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广播电视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市、区)防治检疫机构;监督广播电影电视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4

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

县林业局

依法对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某企业投资发展种苗种植行业,培育多种作物,其中涉及绿化造林、经济用材林、观赏用途林木种苗类,归林业部分监管,食物作物等特殊用途类归农业部分监管。如鲜切叶切花、观赏兰花等归林业部门监管,收获果实、茶叶等食用部分归农业部门监管。

县农业局

依法对粮、棉、油、麻、 桑、茶、菜、烟、果(干果除 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 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 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5

种子、种苗品种审定

县林业局

对省级主要林木品种进行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某科研机构培育出新品种植物,适用于主要造林绿化树种、经济林树种、观赏植物等归林业部门审定。其余种类归农业部门审定。

县农业局

对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审定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下放和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接受县林业局下放和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

  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    件;

      (3)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6)实施行政审批的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县林业局对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进行。

      下放和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下放和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下放和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下放和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下放和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下放和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下放和委托机关对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5.监督检查措施

      下放和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放和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下放和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下放和委托机关、接受下放和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和委托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③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⑤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⑥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对检疫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检疫执法活动的森防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检疫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检疫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森防站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县森防站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检疫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检疫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5.监督检查措施

  县森防检疫站在行使检疫执法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森防检疫站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6.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检疫执法职权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染疫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防控目标责任制是否落实;

  (2)年度防控总体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按时制定;

  (3)防治工作是否有效开展;

  (4)防控质量与成效是否显著;

  (5)防治资金是否按需投入;

  (6)预测预报网络是否建立,并及时上报本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的中、长期趋势预报,适时发布重大林业生物预警;

  (7)人才队伍是否稳定;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森防站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年终目标检查考核工作。县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监督检查措施

  县森防站在行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相关部门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防治组织领导不力,没有落实措施,没有达到总体目标的市县林业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2)对防治不力,贻误防治时机,造成重大危害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可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昌江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林业普法宣传

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林业相关政策咨询、法律解答

林政股

26637760

2

全县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接受群众有关森林消防知识的咨询;组织森林消防紧急避险等知识等的宣传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6630119

3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及“爱鸟周”宣传活动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知识

林政股

26637760

4

世界湿地日宣传与保护知识咨询活动

宣传湿地条例,开展湿地保护知识讲解

林政股

26637760

5

政务信息发布及林业政策宣传

政务信息采编、审核及发布,林业政策宣传服务

昌江县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2669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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