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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1 14:41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AJ-CF-003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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