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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1 14:43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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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子项

46902600AJ-CF-0037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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