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管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四)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监督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昌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 |
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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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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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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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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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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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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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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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安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标志配备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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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工矿商贸等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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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矿商贸等行业企业事故隐患举报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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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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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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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工矿商贸、金属冶炼企业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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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对分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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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指导和监督分管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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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天然气、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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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工矿商贸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相关职业卫生检查制度。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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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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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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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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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指导组织协调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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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政府报告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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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追究的建议。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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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
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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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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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事故技术鉴定等监督检查。 |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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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除外)、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故技术鉴定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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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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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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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行业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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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开展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
组织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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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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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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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推广工作。 |
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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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内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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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县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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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县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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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填报单位:昌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
县安监局 |
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
《矿山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地国土部门 国土部门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点,并采取断电、断路,增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无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 |
县国土资源局 |
依法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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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保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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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
县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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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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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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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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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许可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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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邮政局 |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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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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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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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质监局 |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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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负责码头、车站、运输等烟花爆竹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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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工商登记手续,对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超出营业范围经营烟花爆竹和无营业执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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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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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
县公安局 |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某县因经济发展需要,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其中,县安监局对企业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
县交通局 |
负责港口、码头、车站、运输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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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工商登记手续,对民用爆炸物品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超出营业范围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和无营业执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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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
县安监局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
某单位职工到经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查出有疑似职业病,随后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职业病,医疗机构加强对该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 人力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该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 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病预防,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权益 若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该职业病病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
县卫生局 |
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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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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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总工会 |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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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打打非治违”工作 |
县安监局 |
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行业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县政府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方案 |
如某矿山企业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或者采矿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的行为,根据违法情况,县国土部门进行处罚,安监部门可进行处罚等。 |
县交通局 |
负责道路和水上运输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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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负责道路交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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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负责矿山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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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负责建筑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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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消防大队 |
负责防火方面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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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急救援工作 |
县安监局 |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 |
如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在此过程中,要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各部门的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县交通局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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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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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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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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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消防大队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实行属地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事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安监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乡镇安全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2、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1)项目是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2)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企业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情况;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情况;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情况;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情况;
(10)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11)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可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开展专项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现场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5、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2)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4)依法纳入违法行为信息库;
(5)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安监局所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落实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是否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并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现场实地检查、资料审查;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帐;
(5)现场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下达整改通知,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5、监督检查措施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1)依法不予审批行政许可;
(2)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3)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5)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权范围所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内容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决定。
3、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定期检查,可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开展专项检查;
(3)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1)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对发现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拟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实施前须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1)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监督检查措施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查封、扣押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安全生产月”活动 |
国家定每年6月为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我省统一部署,在全县举行一系列“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 |
办公室 |
26698126 |
2 |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
每年的6月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我县按照统一的主题,在汽车站广场或者文体局对面设立宣传咨询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形成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
办公室 |
26698126 |
3 |
组织安全知识培训 |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办公室 |
26698126 |
4 |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
发放《新安全法》册子、安全生产读本、挂图。 |
办公室 |
26698126 |
5 |
接受群众举报 |
群众直接举报、电话举报生产违规行为。 |
稽查队 |
26698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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