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JS-CF-0108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无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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