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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有下列行为之一:(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2)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3)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等

发布时间:2016-08-01 15:2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JS-CF-0107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行为之一:(1)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2)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3)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4)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5)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璀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人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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