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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发布时间:2016-08-01 16:4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JS-CF-0111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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