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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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JS-CF-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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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2)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3)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5)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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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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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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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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