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企业及私建项目)核发

发布时间:2016-08-01 11:4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
JS-XK-000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企业及私建项目)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或企业房建工程)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1422日通过,自20117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102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或企业市政工程)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个人报建)核发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