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96号)
第四条第(六)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法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等行为。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表等表格的通知>》(琼建科函[2014]270号)2014年6月1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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