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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发布时间:2016-07-22 09:4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行政检查

46902600LS-JC-0002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2、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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