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09:5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LS-CF-0007

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县粮食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