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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09:5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LS-CF-0012

对不具备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②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录用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③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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