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LS-CF-0010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县粮食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