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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09:5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LS-CF-0010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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