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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09:5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LS-CF-0005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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