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LS-XK-0001
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九、十,三十五条,《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应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得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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