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J-QT-0005
建议纠正、提请处理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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