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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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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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SJ-JC-0003 |
对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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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向有关纳税义务人、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调查。 |
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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