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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违法行为、封存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发布时间:2016-07-14 17:16

职责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J-QZ-0001

制止违法行为、封存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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