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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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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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SJ-QZ-0001 |
制止违法行为、封存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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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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