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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违规行为、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

发布时间:2016-07-14 17:19

职责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J-QZ-0002

制止违规行为、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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