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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发布时间:2016-07-14 17:22
 

职责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J-QZ-0003

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六十条第三款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请政府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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