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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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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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SJ-QZ-0003 |
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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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10年11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六十条第三款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请政府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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