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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17:08
职责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 SJ-CF-000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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