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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洋工程爆破作业前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6-07-22 16:31

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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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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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其他类

46902600 HY-QT-0009

对海洋工程爆破作业前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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