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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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2600 HY-QT-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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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沿海单位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预案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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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沿海石油、化工、造纸及其他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和设备,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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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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