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海域使用金征收

发布时间:2016-07-22 15:5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征收类

46902600 HY-ZS-0004

海域使用金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