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对违反海洋环保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5:1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处罚类

46902600 HY-CF-0070

对违反海洋环保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