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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水、领海涉渔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5:1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行政处罚类

46902600 HY-CF-0079

对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水、领海涉渔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没收调查资料,并按下列数额罚款:1、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2、未经批准从事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可处40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可处30万元以下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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