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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发布时间:2017-03-07 15:00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主体

备注

7

行政许可类

46902600 HY-XK-0007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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