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政主体 |
备注 |
13 |
行政许可类 |
46902600 HY-XK-0013 |
水产养殖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条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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